【摘要】在云计算SaaS模式下,云服务提供商将软件上传到"云端"并提供给云用户使用但并未提供计算机软件的永久复制件,故此行为不受出租权的规制;在线运行、使用软件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下的获得作品,云服务提供商向云用户提供软件使用许可的行为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的字面含义,云用户未经许可商业性地在线使用、运行盗版软件时在计算机内存中形成软件的临时复制就直接侵害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在此情形下,如果云服务提供商与云用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则云服务提供商与云用户均是软件复制权的直接侵权人;如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但云服务提供商明知直接侵权会发生,依然将未经许可的或盗版的软件提供给云用户在线运行使用,则云服务提供商因此构成对复制权的间接侵权。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化信息产品交易的WTO法律问题研究》(13BFX15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暨南启明星计划(15JNQM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云计算SaaS模式;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临时复制; 间接侵权;
郭鹏:《云计算SaaS模式下的著作权侵权分析》(《知识产权》2018年11期)
发表时间:2018-11-06 文章来源: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