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暨南大学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的管理,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6月修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项目应为全面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持续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学校重大教育决策服务。
第三条 研究项目管理遵循“面向全校,坚持导向,公平竞争,突出重点,择优立项,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项目立项范围包括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三种类别,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原则上,自批准立项之日起,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3年,面上项目不超过2年。
第六条 凡是归口研究生部管理的,由教育部、教育部属各研究学(协)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省教育厅及省属有关单位立项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研究生部按立项单位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项目研究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规定,遵循学术规范,凡项目引起的学术争端和后果均由相应的项目研究人员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请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我校在职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并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的教师或管理服务人员;
(二)能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三)每年只能牵头申报一个同类项目,并无未结题的同类项目。
第九条 研究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立项指南和申报要求以当年的通知为准。遇特殊情况,可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特殊立项。
第十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学院(直属系、部、所、中心,以下统称学院)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研究生部;
(二)研究生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经费资助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公示、公布立项项目。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内可以书面形式签署实名向研究生部提出异议,研究生部应及时处理;
(三)研究生部(或委托学院)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研究协议,未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研究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暨南大学研究生部负责研究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规划、年度项目指南和项目管理办法;
(二)组织全校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成果的审核和项目经费的拨付;
(四)组织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以及对面上项目实施情况的抽查工作;
(五)备存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材料;
(六)组织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评奖、重大教学交流活动和重要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暨南大学各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项目;
(二)组织对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和初选工作;
(三)组织对本单位获批的面上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日常管理,并留存相关文档。
第十三条 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二)管理项目经费卡和项目经费开支;
(三)按要求接受研究生部或学院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变更项目负责人,须经原负责人书面申请和新负责人签字同意,研究生部审批。未经审批而变更项目负责人引起的事故责任由原负责人承担;
(五)如遇目标调整、关键设计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经研究生部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一)研究生部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项目经费以协议书为准,一次核定,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三)研究生部提取项目资助经费的5%作为管理经费。为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整体项目研究质量,另预留5%用于奖励完成情况良好的项目;
(四)项目经费分两期拨付,签订协议书后划拨60%,中期检查后划拨40%;
(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调研差旅费;
2.图书资料费(包括打印、复印、印刷等);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小型耗材费;
5.课件开发制作费;
6.论文发表费用;
7.劳务费和咨询费(原则上不应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25%);
8.其他相关费用(需说明用途)。
(六)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上述条款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七)对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如不能按时接受中期检查,须提出延期接受检查申请。未提出申请且不能按时提交检查材料、不接受中期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学校终止该项目,不划拨后期资助款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优先从校级研究项目中遴选、推荐申报省部级、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四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所有立项的校级项目结题时都应提交项目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项目协议书复印件、成果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附件。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结题材料交研究生部,面上项目结题材料交所在学院。
第十八条 成果鉴定要求:
(一)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鉴定的方式;
(二)面上项目鉴定专家为3~5人,重点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鉴定专家不少于5人,不包括项目组成员;
(三)项目组应主动向鉴定专家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申请书和协议书复印件、成果原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 成果为软件开发的项目需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软件,成果为教材、工具书、专著或译著的项目应完成定稿。其他所有立项的校级项目结题前都应公开发表相关论文,特别委托项目须至少在权威期刊上发表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重点项目须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面上项目须至少公开发表1篇。原则上,发表的论文应标示研究项目名称。
第二十条 不能如期结题的项目应提前提交延期结题申请,未提出申请且不能按时提交结题材料、不接受结题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学校终止该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甚至追回资助经费。
第五章 成果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部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论文集等形式,建立优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渠道。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部定期组织评奖,并积极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研究生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