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党政领导干部离开本市外出的审批报备工作,根据《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报备工作规定》(暨党发[2014]3号)文件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分口管理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院系党政领导、院机关副处以上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出”,是指离开广州市的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
第三条 院长和院党委书记离开本市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的,应相互通气,并按规定通过学校党政办秘书科提前向联系校领导报告,院长还须向校长报批,院党委书记还要向学校党委书记报批。原则上院长和院党委书记不能同时外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向校领导说明情况,并由院长确定一名副院长主持工作。
第四条 副院长、系主任离开本市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的,应提前向院长报批。
第五条 学院三办主任离开本市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的,应提前向院长、院党委书记报批。
第六条 院总支正副书记离开本市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的,应提前向院党委书记报批。
第七条 院系党政领导、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外出时间在3天以内的,口头或短信、电话报告即可,外出时间在3天和3天以上的,应提前书面(电子邮件或OA系统)报备。
第八条 所有院系党政领导、院机关三办主任外出均应告知学院办公室,以便协调工作。
第九条 院系党政领导、处以上干部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或外出后行程有变化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不离开本市的学习、离岗休假,院长书记应互通联系,也应按要求向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报告;副院长、三办主任应向院长、书记报告;系主任应向院长报告;总支书记要向院党委书记报告。外出时间1-3天以内的,口头或电话报告即可,外出3天或3天以上的,应提前书面(电子邮件或OA系统)报备。
第十一条 院系党政领导、处以上干部经批准外出时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及时处理重大应急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12月25 日印发)
附: 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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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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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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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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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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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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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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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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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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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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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组织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