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班级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最基层组织。班主任的设置,对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使班主任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和《暨南大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负有对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是促进大学生全面成才、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班主任队伍实行院级领导体制。班主任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的宏观指导。
第四条 学院应要求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担任班主任工作,并积极指导、帮助班主任做好工作,适当安排他们的教学、科研任务,确保班主任有一定时间用于班级工作;学院要做好班主任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班主任参加工作例会和有关活动,加强班主任与辅导员的交流。
第五条 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应自觉服从院党政的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履行班主任职责。我院教师班主任任用采用自愿与分派相结合的办法,鼓励教师自愿报名,在自愿报名人数尚不够似设置班主任人数时,由学院进行分派。
第六条 承担班主任工作是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专任教师的职责,是专任教师完成学院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教师应以饱满热情投入班主任工作。除研究生班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担任外,其他班任何教师担任均可。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关心学生思想。掌握本班学生的思想动态,配合学院领导和学生辅导员对本班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热爱祖籍国、居住国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
第八条 关心学生学习。结合自身优势,帮助学生树立专业思想,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严肃学习纪律,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业荣誉感,形成浓厚的学习风气;注重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学习方法,主动与本班任课教师沟通,经常深入课堂、宿舍,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指导班级开展学习活动。研究生班主任还应加强对同学们的科研学术、职业规划进行指导。
第九条 关心学生生活。深入了解本班学生的家庭状况、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和学习生活等情况,热心帮助学生解决实际的困难和困惑;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自律能力,使其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第十条 关心学生发展。以“卓越法律人才”为学生培养目标,积极为学生全面发展和成长成才提供帮助和指引,教育引导学生进行学习服务计划,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注重锻炼写作、辩论、人际交流等能力,拓展素质,提升自身的行业竞争力。
第十一条 关心班集体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创先进班集体”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争先创优意识、团体互助协作精神、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
第十二条 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重视班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指导工作,发挥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等学生骨干的作用,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班级会议,对班级工作进行布置、检查、考核和分析总结。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评定奖助学金、优秀班集体评比等重要活动中做好组织、引导和主持工作。做好班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理工作,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与辅导员沟通并合作处理,做好稳定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上级交付的有关本班学生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选聘与配备
第十五条 班主任任职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一定的思想理论和政治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是非辨别能力,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乐于奉献;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端正,为人师表。
第十六条 班主任为兼职岗位,原则上每班配备一名,任期根据所带班级就读年限为二至四年不等,每名班主任带班最多不超过两个。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始终坚持实绩、客观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每学年考核一次,在每年9月份完成。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
(一) 政治思想素质、组织观念、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
(二) 学生班级组织级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情况;
(三) 班级学习成绩、学风建设情况;
(四) 指导班级建设及活动开展情况及效果;
(五) 常规工作完成情况及成效;
(六) 突发工作处理情况及效果;
(七) 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情况调查及其成效;
(八) 所在班级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及相关活动得奖情况;
(九) 所在班级学生配合学校管理,违规违纪情况。
第十九条 考核办法: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学院教科办、学院研管办、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全院班主任的考核工作,由学院党政会议审核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班主任考核评优。优秀班主任比例不超过本学院班主任总数的30%。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选先进、奖励发放等的依据。对于获得优秀班主任称号的教师,学院颁发“优秀班主任”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的班主任,学院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主任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学生评价普遍差;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不能正常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