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日晚,我院举办暨南法学论坛·名师讲坛第146期。受疫情影响,本期讲座以线上方式进行,邀请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华彬主讲,主题为“时代变迁与我国民法典的创新、发展及功用”。讲座由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义坤教授主持。
(线上讲座)
朱义坤首先对陈华彬给我院师生开展讲座表热烈的示欢迎和感谢。他介绍道,陈华彬教授潜心躬耕于民法领域,成果丰厚,在《法学研究》《中外法院》等刊物发表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迄今出版民法方面的专著(独著)24部,为构建我国新时代的民法理论体系做出突出贡献。陈华彬教授曾先后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意见》的起草、讨论和论证工作。
在本次讲座中,陈华彬主要介绍了民法典的创新和时代特征。首先,陈华彬介绍了《民法典》制定和出台的时代背景,并对《民法典》制定和出台的历程进行了简要回溯。迄至《民法典》出台,中国人民、社会、国家乃至整个民族的精神面貌与其他方方面面都业已发生重要变化与进步,《民法典》根据我国现今新时代的社会发展应运而生,实可谓与时代共进、与时代共振,与时代相得益彰。其次,陈华彬教授根据《民法典》各编的顺序而逐一分析,指明《民法典》所具的若干创新或呈现的亮点。
陈华彬教授认为,《民法典》总则编主要的创新或亮点体现于规定诚信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并将其置于该总则编第一章,且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明定民事主体的类型,对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进行创新;以简洁的条文厘定各主要民事权利等。他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呈现的创新或亮点主要包括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延规则;增定土地经营权,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及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让弱势群体居有定所、老由所养等。他认为《民法典》合同编主要的创新或亮点包括明定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增定预约合同;;将情事变更制度从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增加四种典型合同,即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新增无权处分效力的规定,即无权处分的效力并非无效而是有效;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基准等。他认为《民法典》人格权编最大的亮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了人格权制度与规则在民事法中的突出地位。他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呈现的亮点或创新体现在明确收养中应坚持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明确胁迫婚姻中,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将既往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剔除,同时明确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明定离婚冷静期制度等。他认为《民法典》继承编呈现的亮点或创新体现在为适应老龄化社会与养老形式多元化的需要,于遗赠抚养协议制度中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皆可以成为抚养人等。他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呈现的亮点或创新体现在明定自甘风险规则;明定自助行为规则;明确、完善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责任承担;明确高空抛物中物业服务企业与公安等机关的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与及时调查、查清责任等。
讲座尾声,陈华彬总结了我国现今《民法典》的遗留一些缺憾与不足,但他再次提出和重审《民法典》于国内和国际新时代的功用和价值,呼吁我们热爱自己的《民法典》,让这部民法典成为国家、社会、团体、人民乃至整个民族的守护神。
接下来的问答环节,师生踊跃评论和提问,围绕着《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涵义的确定、居住权设立或成立原则等问题展开激烈探讨。陈华彬认为对于居住权的涵义的确定, 我国应采狭义, 而并非采广义的居住权定义, 即举凡所有的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的, 皆为居住权。我国的居住权应解为具有慈善与恩惠的特性,居住权的设立或成立原则上以无偿为原则。最后朱义坤在此向陈华彬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并期盼疫情结束后,能够邀请陈华彬教授到暨南园相聚。
(图/文 徐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