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暨教〔2008〕65号
实施学分制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贯彻我校“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办学方针。为了更好地实施学分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给予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不予注册。如经校门诊部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回原居住地治疗(内地学生需带回户口)。该生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并且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有效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次新生报到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到校门诊部体检复查。复查合格,予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返校,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时,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将学生证、医疗证、借书证等分别交相关部门注销。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和掌握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及其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
1.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
2.全校公共选修课,及跨专业、系、院、校选修的课程。
第七条 各类课程所占学分的比例。
(一)必修课约占总学分的70%,选修课约占总学分的30%。具体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二)学生必须选修本学科专业以外课程10学分(含10学分)以上,其中人文社科类学生必须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4学分(含4学分)以上;自然科学类学生必须选修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4学分(含4学分)以上。
第八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原则上与周学时数相对应,即以上课学时数为标准,每学期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
(一)实验课、制图练习课、设计课等实践性强的课程,以每学期每周2学时计1学分。毕业实习计相应学分。
(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少于10周,学分由各学院具体规定,为必修学分。
(三)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环节,以及属于补习性质的课程,均不计学分。
第九条 四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为160学分(护理学专业为192学分),五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为240学分,六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为288学分。国际学院各专业的学分另行规定。
第十条 标准学分制。
(一)四年制本科学生每学年标准学分为40学分(每学期20学分),五年制、六年制本科学生每学年标准学分为48学分(每学期24学分)。学生按规定交纳学费后,每学年可按标准学分修读。国际学院每学年标准学分另行规定。
(二)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业情况少修或多修课程。少于标准学分修读的,每学期下限为15学分。多修学分要受学分绩点的限制,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5的不得超过标准学分修读;学分绩点达2.5~2.9,可超2学分;学分绩点达3.0~3.4,可超3学分;学分绩点达3.5~3.9,可超4学分;学分绩点达4.0以上,可超5学分。每学期超修学分(含所有奖励学分)上限为10学分。
(三)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及格者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造性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学校特对有创新意识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设立创新学分。创新学分的内容包括:公开发表的作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各类竞赛奖励、社会实践成果等。创新学分评定的标准见相关文件。
第三章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一)按成绩折算绩点
课程成绩为90~100分记为4.0~5.0绩点(90分为4.0绩点,91分为4.1绩点,余类推,下同);80~89分记为3.0~3.9绩点;70~79分记为2.0~2.9绩点;60~69分记为1.0~1.9绩点;不足60分的绩点为0。
不能量化的课程,要评定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考核成绩的折算:
优秀(A)折合4.5绩点;
良好(B)折合3.5绩点;
中等(C)折合2.5绩点;
及格(D)折合1.5绩点;
不及格(E)折合0绩点。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先将学生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将绩点数乘以学分数,即得出该生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学分绩点。学生修读本科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得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学生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除以总学分数,即得该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从小数点后第三位开始舍去)。
第十三条 学生在某一学年修读的学分数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理工医类学生达3.8,文、经、史、管、法类学生达4.0者,可作为选拔优异生智育方面的参评条件之一。
第四章辅修与双学位
第十四条 双学位(辅修)教育是指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某一本科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或跨一级、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培养模式。学生完成辅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考核成绩合格,总学分达到60学分,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可获颁发辅修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总学分达到30学分,可获辅修本科专业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的资格:入学满一学年的在校本科学生;已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开课学院公布的招生计划和名额,于开学第1周前填写《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申请表》并附成绩单,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交开课学院批准后,由开课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或要求低于主修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但此类免修最多不能超过6学分。双学位(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程度要求高于主修专业的,学生不能免修,但可于学期初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部分免听,经过批准并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双学位(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本人可以提出延迟毕业的申请,以继续完成学业。学生因为双学位(辅修)专业而申请延迟本科毕业的时限为一年,且不能超出本科生在校的最高年限。
第十九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的学生毕业时未能达到颁发证书要求的,其辅修课程学分可作为选修课成绩记入主修专业成绩单。
第二十条 双学位(辅修)本科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学生的学籍不变更,仍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学生因休学而暂时中断学习者,可保留双学位(辅修)资格。
本章具体管理办法参见《暨南大学双学位(辅修)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章选课
第二十二条 选课原则。
(一)学生应参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导师的指导,根据本人的学习状况和能力选择课程。
(二)选课范围包括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
(三)公共选修课每学期只能选修两门(包括石牌六校联合选修的课程,校外选课记入标准学分且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
(四)学生选课和退选只能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操作。未经选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完成后不得中途退出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否则该课程计为不及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五)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15人,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设班开课。教务处在预选阶段结束时,将公布上述课程名单,学生可在退补改阶段选择其他课程。
第二十三条 选课管理。
(一)各学院或开课单位应在14周前把下学期的开课信息输入系统,学生可在此后登陆综合教务系统查看课程安排和开课信息。
(二)网上选课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预选课阶段(第16至17周),学生应依据所在院系课程安排,优先选择本专业(班)所排的课程;第二阶段是退补改阶段(第18周和开学第1周),学生根据开课情况对选课进行退、补、改选。重修、双学位、辅修、返校重修及跨院系选修课程的学生在此阶段选课。
(三)在预选阶段,公共选修课可以接受多于限定人数的学生选课,学生无须抢选课程。预选结束后,教务处将根据高年级优先,同年级随机抽取的原则对学生的选课记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第二阶段公布。落选学生可以在退补改阶段选择其他公共选修课。
(四)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院系注册才能登陆选课系统。学生须妥善保管好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的密码,如因密码泄露而造成选课差错的,一概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五)选课的最终结果以第二阶段系统关闭后的数据为准,考虑到选课期间课程会有变动,学生应在最后阶段确认选课。系统关闭后不得做任何更改。
第二十四条 选课指引。
(一)新生入学后即可使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请在浏览器中输入地址http://jwc.jnu.edu.cn,然后点击“综合教务管理新系统”),账号是本人学号,初始密码为空,请登陆后设置个人密码。
(二)进人系统后请单击“学生选课与查询”开始选课,首先搜索优先选课,其他类型课程都可以通过各种搜索查找。
(三)使用完毕后请点击“注销”退出系统,否则不能在其它计算机上再次登陆。
(四)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已经由院系安排,但学生仍须上网登记,从第二学期开始方可根据本人的学习状况和意愿选择课程。
(五)密码遗失,请带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所在院、系查询。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可选学分数仅供本学期使用。鼓励学生参与的个别课程可不受选课学分的限制,其规则参见相关文件。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课程均应考试或考核,并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学分绩点载入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最后2周安排期末考试。某些课程的考试经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提前一周进行。
第二十八条 课程的学期成绩按如下办法计算: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含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占30%~40%;在此基础上,再按每旷课1次扣除2分,计算其课程最终成绩。平时欠交某门课程作业、不参加实验累计l/3或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学分绩点。
第二十九条 免修课规定: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实掌握,可在开学后第1周向院(系)申请,交验自学材料,经审查(必要时面试)同意后,可参加由开课单位统一命题的考试(试题份量、难度与期末考试试题相同)。成绩在良好以上者,经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准予免修。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载入成绩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
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修养、通识课(外招生)、体育课、实验课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条 免听课规定。
(一)被评为具备优异生培养资格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二)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修养、通识课(外招生)、体育课、实验课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三)免听课程需纳入标准学分计算。
第三十一条 每年对毕业班学生的操行进行一次评定,按《暨南大学学生思想品德考评细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考核由体育部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掌握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考试时间因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办理缓考手续,方可参加下一轮考试。
第三十四条 补考与重修。
(一)考试或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
(二)凡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前期课程不及格者,必须通过补考或重修合格后,方能修读后续课程。
(三)对考试成绩(含补考)不满意者,允许其重新修读该课程以刷新成绩。
(四)凡有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先通过补考或重修未及格课程,剩余的学分才允许选修新课程;特殊情况要经院系同意上报教务处批准。
补考为一次性,分数按补考实际得分记并标注“补考”,其折算绩点时,凡68分(含)以上,均按每学分1.8记;60~67分,均按每学分1.0记;凡补考不及格或自动放弃补考者,均需进行重新选课修读(重新学习)以取得学分;补考成绩在作为各类评选和推荐等条件时,一律以60分计。
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选修课程若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选修课程。总学分修满后,可以在毕业前夕申请取消不合格或不满意的选修课的成绩。毕业后,所修课程一律不许再取消。
任何一门课程在校期间的重修次数最多不得超过3次,必修课程重修超过3次者,根据实际情况劝其退学或调整专业。
第三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者,按《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换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门诊部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第一学年学习成绩名列各专业前10%的二年级学生(详见《暨南大学本科内招学生转专业补充办法》);
5.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转人两方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如欲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则须通过接受专业的考试(口、笔兼试)才能办理。
(三)转专业以学期为起点,并须在第18周至开学第1周提出申请,其它时间概不受理。
第三十七条 转学。
(一)学生如需转学到省内其他高校就读,须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出。如须转学到省外其他高校就读,须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由教务处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发函至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级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通知我省主管部门和我校后,方可转出。
(二)凡内地其他学校学生要求转学到我校就读,则按上述办法的相反程序办理。
(三)转学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学年成绩表、最近3个月内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学校一级审核意见和省高教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凡上述材料不齐全者,不能办理转学。
(四)学生转学应以学期为起点,并须提前在每年的5月或11月份提出申请,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转入学生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转专业、转学不予批准。
(一)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九条 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成绩及格的,可承认其所得学分。如转入学生原来学校实行学年制,可按其学时、成绩计算学分、绩点。如原来学校学分值与我校不同,则按我校规定的学分值换算方法重新计算学分。
第四十条 插班(外招生)。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正规大学肄业或已取得学位的港澳台、华侨、华人及其他外籍学生,要求来校插班的,应将原校学历证明连同成绩单寄我校教务处。经接收院系审查合格,教务处复核并呈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发出插班生入学通知。插班生在我校修读的学分数,必须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50%以上。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门诊部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1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二)在1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l/3者。
(三)本人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休学规定。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文件和成绩表,因病休学者须经学校门诊部领导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2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否则做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对休学学生不发放贷款。休学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学生休学每次只允许申请半年至1年,如需延长则要再次申请,一般不得累计超过2年。期满既不复学又不申请延长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复学办理规定。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后,按通知规定日期返校注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外招生附当地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四年制本科学生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所获学分不足10学分/学期者(五年制,六年制不足12学分/学期)。
(二)在校学习期间不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4年制本科超过8年者(5年制超过9年,6年制超过10年)。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者。
(五)因病该休学的而不休学,经动员无效者。
(六)休学期满逾期1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手续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按照学校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须由院系提出,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退学办理规定。
(一)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必须在2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1年)。擅自离校及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已经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七条 考勤。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自开学第1天起开始考勤。
(二)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校、院、系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撰写论文)与规定参加的会议等。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批准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社会调查和公益劳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四)任课教师负责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将考勤情况报院系办公室,由院系指定专人汇总缺课情况,报院系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作出处理。各系每月应将考勤情况公榜1次。
第四十八条 学生须凭学校门诊部开出的病假单才能请病假。请事假、公假者,须出具有关证明文件,领取《学生请假申请表》,填写清楚后,按如下规定办理后,送院系办公室登记。
请假1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核转报系主任批准;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的,报学院批准;请假2周以上的报教务处批准。凡需续假者,3天以内(含3天)由系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学院批准,1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可用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办。但1个学期累计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须作休学处理。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在本专业学生中学习成绩排名在10%以内(省名牌专业的排名在12%以内)的学生,可按等级奖励免费学分。详见《暨南大学校长免费学分奖励金评选办法》。
第五十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称号;对符合暨南大学奖学金或其他奖学基金授奖条件者,奖给相应的奖学金;对符合《暨南大学优异学生培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者,奖给优异学生奖学金;对在校学习期间品学兼优及毕业论文优秀的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对在各种学习竞赛中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详见《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肄业与结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没有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未修够总学分的2/3,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经考核所学过课程2/3以上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必修课学分和总学分二者或二者之一未修满,但已取得总学分的2/3以上者。
(二)有课程经3次重修仍不及格者,连续2学期有2门或以上课程需要重修,重修一次后仍不及格者。
(三)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十三章毕业与授予学位
第五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必修课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
第五十五条 本科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0的毕业生,无考试作弊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各院系应将可能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毕业前1年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五十七条 凡按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1年内申请返校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重修考试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成绩及格者,即可换取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位。返校重修生同一门课的重修次数,连同在校时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4次。
此条规定不适用发给肄业证书的学生。
第五十八条 毕业时因总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0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1年内向学校申请返校重修成绩低的课程,重修后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 申请返校重修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二)院系审查申请,如当时开出的课程有申请人要求重修的课程,可准其申请;如当时开出的课程没有申请人所要重修的课程,且确认以后不再开出此课程,院系则有权要求重修生改修学分相同而内容相近的课程
(三)院系同意学生申请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报教务处。
(四)返校重修手续应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并在网上选课。教务处审核后,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时间进行选课并到所在系报到。返校重修学生的食宿及医疗费自理,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六十条 凡因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而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1年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实绩的鉴定材料。如确有显著进步,学校将准其申请。
第六十一条 在按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换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必须注明换发日期。证书持有人的毕业或获得学位时间从证书换发日算起。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起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暨南大学
200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