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讲坛(第144期)|日本外观设计法及商标法的最新动向

发表时间:2022-09-28 文章来源:法学院

2022年9月23日下午,我院举办暨南法学论坛·名师讲坛第143期。受疫情影响,本期讲座以线上方式举行,邀请到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主任研究员井手李咲主讲,主题为“日本外观设计法及商标法的最新动向”。讲座由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系主任陈贤凯副教授主持。本次活动特邀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研、我院知识产权系教师许清在线参与了本次讲座。

陈贤凯首先对井手李咲和顾昕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介绍道,井手李咲所在的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是全日本知识产权研究的重镇,常年受日本经济产业省、特许厅等机构委托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及运用等方面的理论和实务研究课题。

  

(线上讲座)

  (井手李咲 主任研究员)

  

在本次讲座中,井手李咲介绍了日本外观设计法及商标法的最新动向,并从符号学的角度分析了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和联系。首先,井手李咲教授从四个部分介绍了2019年新修订日本外观设计法(意匠法)。其一,新修法扩充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除了物品之外,新增了“建筑物的形状”以及“图像”作为保护客体。不要求“图像”必需于物品上记录或显示,其本身可被保护。但对于电脑背景等装饰性图像、与机器功能无关的图像,因被认为并非是直接提高机器等附加价值的,保护必要性不高。她主张,对于元宇宙中的电脑布景等图像,完全否定其通过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可能会引发的争议。其二,拓宽了关联外观设计申请时限。原先关联外观设计的可申请期限是从基本外观设计授权公布为止(约8个月)。在法律修订后,基本设计申请日起10年内提交与之近似的设计作为关联外观设计都可获得保护。其三,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延长。从“设定注册之日起20年”变更为“意匠注册申请之日起25年”。之所以作出变更,是为了回应现实长期维持外观设计的需求提高的现实需要。其四,扩大间接侵权保护范围,不仅限于“仅用于物品制造”的专用品。这是为了规制实践中将侵权产品分割为构成零部件以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将其制造、进口等行为也规定为侵权行为。

其次,她介绍了日本商标保护现状中存在的大量仿冒品逆流问题、侵权数量少量化倾向,以及外国人个人销售中规避商标侵权要件之“作其为业”要件。为了回应现实问题,2020年商标法新增“本法当中,进口行为包括在外国之人从外国通过他人带入日本国内之行为”。

再次,她介绍了商标与地理标志内涵上的区分。商标保护与地理标志保护既有相同性也有差异性。商标法与地理标志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十分接近的,都是为了促进产业发展,保护需求者的利益。她通过一些生动形象的例子向我们说明,商标符号学中商标本质上是由“标章”与“标意”共同组成,即商标标识本身以及其所代表商品信息两部分组成。在关于品质的学说中区分为第一品质与第二品质。“第一品质”是指通过商品所拥有的自然属性以及该商品的基本使用目的之间的相关关系;“第二品质”是指以第一品质为地盘,可以增大作为商品市场性或商品价值的第二义性质的品质。地理标志要求产品和其生产地人文因素、地理因素、品质标准一同进行注册。只有保证品质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这里所指的品质,是第一品质,与商标通常指向的第二品质不同。在信息爆炸中,在商业行为中使用地理标志会使人认为产品品质有所保障,起到“Nudge”的作用(轻轻助推,使得人们作出所被期望的行为)。

最后,井手李咲教授谈到对于标识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注意对“标意”部分进行保护。而现今对“标意”的保护限于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应当扩大到同为标识意匠法,此举将有益于交易秩序。

顾昕首先对井手李咲表示感谢。井手研究员对于商标法与地理标志的内涵相关研究对理清两者关系起到相当重要作用,并对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起到促进帮助作用。顾昕也谈到制定统一的地理标志立法并非易事,不仅需要考虑商标与地理标志内涵外延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还需要考虑国际贸易、国际谈判中与欧盟、美国等国制度对接的问题,还需要考虑到本国内乡村振兴,扶贫助农等经济发展需要。

    

(顾昕 首席研究员)

  

许清从日本新修法细节着眼,为同学们问题意识养成与论文写作方面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呼吁同学们关注比较法修改部分,在形成问题的前提下在中国本土找到相对应的问题,形成系统化思维。

讲座结束后,师生踊跃评论和提问,围绕我国统一地理标志立法模式,建筑物的外观设计保护与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重合与否,意匠法取消分类是否有注册申请手续的用途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用途等问题开展激烈探讨。最后,陈贤凯再次向与会专家表达了感谢,并期盼疫情结束后,能够邀请井手李咲和顾昕两位专家到暨南园相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