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电子身份识别的法律承认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国际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表时间:2023-03-08 文章来源:法学院

2023年1月16日至17日,“数字经济:电子身份识别的法律承认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暨南大学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共同主办,暨南大学承办,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和广州仲裁委员会协办。本次研讨会议聚焦“电子身份识别的法律承认”和“人工智能的应用”在商事交易中的私法问题。来自中国商务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法院、高校、企业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李明在开幕致词时指出, 当今世界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数字经济发展成为充足全球经济要素资源的关键力量,数据要素价值成为各国探索的方向。中国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蓬勃发展。中国数字经济高位增长,有效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循环。中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机制体制,始终致力于提高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作为联合国的核心法律机构,联合国贸法会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前瞻性工作,推动制订协调统一的国际规则。2022年7月贸法会通过了《关于使用和跨境承认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的示范法》。这些工作为国际规则的发展完善奠定了比较完善的基础。作为联合国贸法会成员,中方一如既往支持联合国贸法会工作,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贡献力量。我们愿意和国内外各界朋友加强交流,深入探讨,共同为国际规则的协调统一,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李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女士在致辞中指出, 支撑数字经济的数字转型取决于多种因素,当然也有法律基础设施的因素。新冠疫情的流行,凸显了为电子交易制定正确的政策、实施正确的技术以及营造正确的法律环境的重要性。联合国贸法会为电子交易和电子活动提供的法律框架,被称为数字贸易谈判中的黄金标准。今天,数字化转型是关注数据和其他类型的数字资产的交易,以及支持这些交易的在线服务的法律条文。联合国贸法会刚通过的《关于使用和跨境承认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的示范法》,是第一个促进跨境使用数字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全球文本。《示范法》借鉴区域经验特别是欧盟eIDAS条例,有关于用于跨境承认的专门条款,对数字贸易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国贸法会2018年授权秘书处探索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数据交易等。联合国贸法会强调在未来的工作中牢记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求,防止更深的数字鸿沟的形成。我们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工作,一直得到中国政府和中国商务部的合作,我们非常感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AnnaJoubin-Bret女士)


暨南大学党委副书记孙彧在开幕致词时指出,“暨南”二字出自《尚书·禹贡》篇“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意即面向南洋,将中华文化远播到五洲四海。暨南大学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国际性”、“外向型”为其特点。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莅临我校视察,充分肯定了暨南大学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成绩,要求我们把暨南大学这块金字招牌擦得更亮。暨南大学的法学教育坚持面向海外的办学方针,潜心培育涉外法治人才,在涉侨法律,国际电子商务法等领域长期耕耘。以刘颖教授为学术带头人的网络法与电子商务法研究是我校法学学科的重要特色之一。近年来,刘颖教授一直作为中国政府代表成员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能为国际电子商务法治贡献暨南力量,是我们的荣幸。本次研讨会聚集“电子身份识别的法律承认”和“人工智能的应用”在商事交易中的私法问题,回应了数字经济中的诸多法律挑战,对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暨南大学法学院党委林健和书记表示, 暨南大学法学院有着95年的积淀与传承,是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开拓者和港澳台侨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的领航者。学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注重培养高质量法治人才,在一流法学专业建设蹄疾步稳;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特别是以刘颖教授为学术带头人的网络法与电子商务法研究是我校法学学科的重要特色之一。为实现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必然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本次会议紧扣数字经济发展,及时回应了当前亟须完善数字经济法治的现实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会议开幕式由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主持。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


在第一单元“身份管理与信任服务示范法”研讨环节,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四工作组主席Giusella Finocchiaro,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第四工作组负责人Luca Castellani,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唯品会集团首席合规官和总法律顾问张斐,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京东研究院执行院长李丽先后发言。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副院长黄志雄教授主持该议题的研讨。


(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副院长黄志雄)


Giusella Finocchiaro教授围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2022年7月通过的《示范法》展开说明。她表示,起草《示范法》过程中考虑了欧洲910号法规与联合国贸法会的立法,立足于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非歧视性原则、功能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示范法》于贸法会第55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包括总则、身份管理、信任服务和跨境识别。其中,Giusella Finocchiaro教授就《示范法》第3条电子身份的自愿使用、第5条身份管理的法律承认、第6条身份管理服务提供商的义务、第9条和第10条以可靠方法进行身份识别与身份管理、第12条身份管理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第25条跨境承认与电子识别、第26条使用信用服务的结果的跨境承认等作了详细说明。


(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四工作组主席Giusella Finocchiaro)


Luca Castellani先生围绕《示范法》进行了演讲。他首先指出《示范法》的适用范围限于与交易、贸易相关的商业行为;《示范法》中的“身份”为特定情景下的个人与法人身份;身份管理涵盖身份证明与身份验证两方面。电子身份管理的可靠方法认定存在两个路径,一是身份验证服务与电子签章服务标准一致,二是有证据证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最后,Luca Castellani指出,针对信用服务的方法问题,有必要制定共同法,但如何避免技术和地理位置的歧视仍有待商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第四工作组负责人Luca Castellani)


方禹主任以《网络数字身份构建的国际经验与启示》为题进行分享。他指出在数字身份体系建立和管理中,用户与服务提供者网络身份的生命周期差异会带来系列问题,并从战略部署、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产业生态四个角度介绍了数字身份体系的发展与现状。他认为目前我国面临诸多挑战,包括缺乏在国际网络身份战略中的平等话语权、国外顶层身份战略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有限、政府管理与产业发展之间缺乏抓手。对此,他提出可以实现现有网络身份体系的互联互通为近期目标,以加快推进网络身份体系的顶层战略设计为远期目标,充分尊重市场选择以构建多层次的网络身份管理机制。


(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


张斐总法律顾问以《电商场景中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为题进行分享。他认为,做好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可以从三个维度出发。第一是电商平台提供基本的、独特的价值服务给B端的供应商和C端的消费者。第二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形成一个比较有规模经济效益的双边市场。第三是平台是一个撮合交易的盈利主体,须做好身份管理和服务才能向B端的商家收取服务费。最后他表示,身份管理与信用服务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改变了商业逻辑和实践,希望这些便利的技术能够为人类带来福祉。


(唯品会集团首席合规官和总法律顾问张斐)


刘颖教授以《从电子签名立法到身份管理立法》为题进行演讲。首先,他指出电子签名立法是找出手写签名的功能,即识别身份与认可内容,通过承认具有手写签名功能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来解决传统法律签名要求对电商的障碍。其次,他指出身份管理系统涉及使用不同的身份识别技术,身份识别方法的“可靠性”标准难以适用传统的功能等同。最后,刘颖指出《示范法》有关责任问题的规定是一个实体规定,突破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功能等同方法。

李丽院长首先指出电子身份识别非常重要,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不仅涉及国内电子身份的识别,还涉及跨境电子身份的识别和承认。接着,她分析了实名认证的识别方式。《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提供一系列的服务,须要求用户提供真实信息。关于实名认证是否必须通过身份证验证的问题,她认为不一定,要区分商业场景,比如说银行、税务、海关等业务需要身份证实名认证。而电子商务并不一定需要身份证,通过其他的方式比如电话号码也是可以进行身份识别的,我们要分级分类规定实名认证的方式。最后她指出,《示范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框架,希望有助于跨境电子商务。


(京东研究院执行院长李丽)


在第二单元“人工智能在订约中的应用”研讨环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律官员Alexander Kunzelmann,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教授彭诚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姚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裘晶文,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侯玲玲,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师韩书立六位专家先后发言。虎牙科技合规总监王平女士主持该议题研讨。


(虎牙科技合规总监王平)


Alexander Kunzelmann先生围绕联合国贸法会在人工智能应用方面的立法工作进行分享。他指出数字贸易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上的国际贸易的方式,需要了解在新科技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如何去开展数字贸易。在1996年推出有关电子商务的第一个国际示范法以来,联合国贸法会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多的探索,2022年人工智能和自动化订约被第四工作组作为重要的议题给予讨论。联合国贸法会以人工智能和自动化订约作为起点,将人工智能分为贸易中的人工智能和用于贸易的人工智能。从技术的角度、理论的层面、实践的层面进行讨论,这将非常有意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律官员Alexander Kunzelmann)


彭诚信教授以《人工智能订约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为题作报告。首先,他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指出人工智能已在合约订立的实践中广泛应用。其次,他分别从订约主体的判断、行为能力判断、人工智能订约当中的法律责任、争议解决四个方面介绍了人工智能参与其中产生的影响。最后,他指出无论科技技术如何引导,都不会影响法律的基本原理、不会影响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可能影响的主要还是具体法律制度。这个意义上我们要正确对待技术对于合同法的影响变化,各种制度设计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教授彭诚信)


姚佳研究员在以《订约中人工智能的应用:自主性与程序性》为题的发言。在对缔约中的意思自治与人工智能的自主学习进行了比较之后,姚佳认为二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人工智能会抽取、学习知识,对合同的构成进行信息归总、逻辑推理,综合一般化格式和行为偏好,进而形成合同文本。在介绍了合同行为的流程化与人工智能的程序化的基础上,她认为人工智能对于整个缔约过程能够全流程参与。最后,对于人工智能具有辅助作用还是人们的行为可能会被人工智能所替代的争论,她认为无论人工智能是辅助作用还是替代功能,相关主体都要对这种合同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姚佳)


裘晶文法官以《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及其在订约中的应用》为题发言。他认为司法工作离不开人工智能,同时人工智能也对法律技术提出了很多挑战,而根本问题是在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裘晶文介绍了现存的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观点,并认为不论持何种观点,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学习决策的能力,都应该是界定人工智能法律定位的先决条件之一。最后,他呼吁结合技术领域的创新及早制订人工智能相应法律法规。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裘晶文)


侯玲玲教授以《区块链智能合约构造及其规制》为题作报告。她对智能合约和电子合同进行区分,并对智能合约的运行机制进行了介绍。电子合同是电子化的合同;智能合约是自动执行的电子指令,本质上说是一段程序,计算机可以读取自动实现。在介绍了区块链上智能合约法律性质的现存观点以及智能合约相比传统合同的突出特点,包括去中心化的合约签订机制、简化签约流程等基础上,提出了智能合约领域自治和规制的问题并认为要进行必要的规制。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侯玲玲)


韩书立老师以《人工智能订约的法律思考》为题进行分享。他指出,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观点,在贸易方面,可以将这个话题划分为在贸易中使用人工智能和为贸易而使用人工智能。由于人工智能的算法不透明,且牵涉多种主体,在贸易中使用人工智能给传统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责任法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此外,为贸易而使用人工智能主要涉及智能合约的问题。但是,智能合约并非传统合同,值得学界的进一步研究。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韩书立)


在第三单元“数字经济中算法责任”研讨部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现代法学》主编赵万一,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戴昕,VIVO公司法务总监黄怡,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仲春六位专家先后作出主题发言。第三单元研讨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秘书长黎晓光担任主持人。黎晓光秘书长指出,本次研讨会聚焦电子身份识别的法律承认与人工智能的应用,这些都是数字经济框架下非常重要的概念、理论、新科技及其应用。数字经济活动产生诸多新的法律问题。期待今天的会议能增强科技改变生活、改变世界的能力,期待法律和科技的完美融合。作为仲裁机构的一员,贸仲的华南分会愿意伴随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为经济保驾护航,定分止争,解决纠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秘书长黎晓光)


赵万一教授的演讲以“算法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路径”为主题。赵万一的演讲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算法责任的产生基础、算法侵权发生的外部原因与内部原因。第二部分阐释了算法责任的法律性质,他认为算法责任首先是人的责任。此外,算法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责任。但是算法责任并不是规制算法适当的唯一途径。第三部分论述了算法责任的法律实现方式。他认为,算法责任首先应当体现为民事责任。同时,算法责任也表现为行政责任与社会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现代法学》主编赵万一)


田绘副院长的发言主题为“算法责任的司法治理”。田绘首先归纳了司法实践中算法纠纷的五种类型。这五种案件类型分别为:算法代码著作权案件、算法不正当竞争案件、网络服务违约案件、算法侵权案件以及算法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论述了涉算法案件的审理难点后,田绘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剪贴板案、数据搬家案与短视频推荐侵权案为例,从举证、定损与定责三个方面谈论了算法纠纷的解决思路。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


周辉副研究员的演讲主题是“中国算法的法律治理”。周辉演讲的主要内容包括常见算法类型及应用、中国当前算法治理实践与取得的成就以及接下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算法治理的重点与方向。他介绍了算法的典型类型与算法带来的风险与不利。周辉认为,面对算法可能存在的危险与损害,中国采用了一系列规制手段与制度设计进行算法治理并取得了显著成就。最后,他指出了在算法治理中存在缺乏明确和可操作规则的问题,并提出可以通过相应的司法和执法的案例的探索,推动细化规则的出台,或者利用先进实践引导行业内其他的主体优化和完善算法治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辉)


戴昕副教授围绕《算法失灵:类型与治理》进行发言。首先,他从分类角度介绍算法规制并在现有的描述性分级分类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结构意义上的分类方法——病理性分类。其次,其借用了心理学上的“偏颇与噪声”理论来进一步阐释病理性分类,将偏颇与噪声的高低情况与现实中算法决策失灵类型,如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以及职业招聘等相匹配。在不同类型算法失灵的对应治理思路这一问题上,他认为,“高偏颇,高噪声”、“高偏颇,低噪声”、“低偏颇,高噪声”、“低偏颇,低噪声”等四种情形需要应对治理的思路是不太一样的。具体而言,需要区分市场有激励和缺乏激励改善的算法问题,并针对不同失灵,匹配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和数据程序救济等制度措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戴昕)


黄怡总监以《数字经济中的算法责任——平台企业的风险、合规与责任》为题进行分享。她首先指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提及互联网平台的算法责任时,更多关注的是作为互联网平台和和互联网企业在开发运用算法中所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以及违反算法义务时应当如何去承担责任这些问题;其次,由于算法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其可能具有权利和权力双重属性,所以作为平台企业不仅需要关注算法可以做什么,更需要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下,思考新的算法逻辑是否具有侵权或违规可能以及努力规避算法风险,减轻平台责任;最后,她认为算法责任的发展演进必须遵循在用户、平台企业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寻求动态平衡这一路径。而这一精致微妙的动态平衡的实现需要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推进。


(VIVO公司法务总监黄怡)


仲春副教授围绕《对反法修订草案引入“数据和算法”的审视》进行发言。首先,她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引入算法的尝试,认为22年反法修订草案中“数据和算法”的引入,一方面将数据和算法放到和技术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是受到了反垄断法的影响;其次,从两者关系、立法描述两个角度阐释了“数据和算法”的两大特征;再次,具体审视了“数据和算法”在《意见稿》中的定位,发现新的修订草案大大加大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描述;最后,她从实证研究角度出发,收集了实践中涉及算法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仲春认为,在反法修订草案中引入“数据和算法”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有亮点又有缺陷。亮点在于回应了社会对新兴技术的关注,但总体上条文比较模糊,与“技术手段”在概念上存在交叉。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仲春)


在第四单元“数据交易合同”研讨部分,美国埃隆大学法学院教授Henry Gabriel,广州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总监张小建,贵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孙志煜,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晓尧,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副教授张吉豫,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闻雁锋,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鹏,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先后作出主题发言。第四单元研讨由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永红担任主持人。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永红)


Henry Gabriel教授以美国法学会-欧洲法学会《数据经济原则》为例向与会者分享了他对于数字经济及相关法律问题事物的观点。Henry认为提出,数据合同仍然是合同,但是处理的是新型的资产。,数据合同是立基于现有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上的。这些原则对于数据交易提供了公平且平衡的构架。他认为美国-欧洲原则旨在补充而不是取代现行的合同法规则,而契约自由是应坚持的原则。


(美国埃隆大学法学院教授Henry Gabriel)


张小建总监介绍了广州仲裁委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创新做法。广州仲裁委2015年在全国最早推出互联网仲裁,实现了仲裁的全流程和线上的运行;2021年上线了全球第一个APEC-ODR争议解决平台。广州仲裁委坚持互利共享共赢的理念,与多地仲裁机构建立了区域合作关系。为了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形势需求,广州仲裁委2022年创设了全国首家元宇宙仲裁院,并组建了数字贸易纠纷委员会。


(广州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总监张小建)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志煜教授以《再论数据交易合同中的“同意撤回”》为题进行分享。首先,孙志煜解释了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再讨论此论题的原因,接着从两个不同的视角出发提出了此论题研究可以开展的思考框架,分别是比较法以及系统法的视角。然后,他提出了“同意撤回”实质上不仅属于解除权的范畴,具体来说是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解除权。基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解除权规则体系,孙志煜分享了“同意撤回”的行使条件,方式,期间以及行使效果。最后,他表示“同意撤回”应从删除权行使的法定删除事由中剥离出来,与删除权共同构成个人信息的阶梯式权利群。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孙志煜)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晓尧以《契约理论的黄昏?》为题发表演讲。他指出,技术的发展颠覆了传统的法律理论,瓦解了现代契约理论赖以存在的基石。他从不完全契约理论假设的动摇、交易成本趋近为零的契约形态以及正视合同法的衰亡与新生等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谢晓尧认为,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法之间的界限愈发模糊,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社会中,制度如何设置或许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无关紧要。未来有可能存在一种被称之为“合同法”的领域,有可能我们只保留了其术语的历史外壳,而其内容则是全新的。法律不外乎是一种技艺之术,其建构具有极强的语境依赖性,没有无限的时空穿透力,不可能延伸迁移到其他文明形态。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晓尧)


张吉豫执行院长以《NFT数字藏品交易合同——内容与形式的建议》为题发言。首先,她指出NFT数字藏品交易是数字空间发展中的一项前沿实践,但同时也体现出数字藏品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其次,她认为交易平台或者NFT项目交易条款有必要进行精益化,以解决目前数字藏品交易中的问题,包括明确交易标的、加强平台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告知、提示义务等;最后,张吉豫从技术层面进行分析指出NFT项目或发布平台可对著作权许可等交易提供支持,例如为铸造者和用户提供灵活的、易懂的协议模板、对著作权许可条款的分层设计等。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副教授张吉豫)


闻雁锋主任从实践的角度就数据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发言。关于数据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他在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数据的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后认为,数据交易既可适用买卖合同法的规范,也可适用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许可合同的规范。同时,针对数据作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法律行为,他提出以下建议,期望最高院能够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数据交易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一,因数据不如所有权那般具有排他性,交易双方均应高度关注交易数据的权属问题,如若数据来路不明,可能会陷入数据交易的高度风险;第二,应当注重数据交易过程,否则会令交易双方陷入欺诈及被欺诈的境地;第三,综合利用买卖合同法及技术转让法,根据数据的特点设计严密的交易合同,并跟进合同的实施,如技术的储存、登记、申请专利或著作权保护等。


(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闻雁锋)


郭鹏教授围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文本进行分享。首先,他就数据交易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进行了讨论,特别是就会议文本中数据作为商品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问题思考,即数据本身可否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如果可以,知识产权许可制度是否可规制数据交易?第二,据交易分为提供数据型合同、数据生成型合同以及服务型合同,他认为国内某些学者将数据交易直接定性为服务合同的观点有失偏颇。第三,就在线平台在数据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及作用的问题,他认为会议文本十分强调在线平台的作用以及数据平台的运营,同时会议文本创新性地提出是否可以在法律上承认数据的特殊权利,即非基于合同法而对第三方进行捆绑,这种观点的提出能够解决数据交易和流转中的每一环节所产生的数据全书人及数据控制者的主体身份问题。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郭鹏)


刘颖教授以《个人数据交易的合同调整》为题发表演讲。刘颖认为个人数据不论从法学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均具有可交易性。个保法中的“同意”本身就构成个人数据交易的权利基础,不需要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对个人信息赋权还是对个人信息处理进行行为规制进行争论。关于个人数据交易的原则问题,刘颖认为在二级市场应遵循合法原则、兼容原则。合法原则是指B和C交易数据的时候,不得侵犯A的权利,也不得违反对A的承诺原则。兼容原则是指,如果A同意B处理其个人数据,在B同意C处理时,只要与A同意时的目的兼容,就不需再通知A。并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应采兼容说,将第14条第2款应修订为“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但与个人信息的初始收集目的兼容的除外。”

闭幕式由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轩教授主持。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宗杰教授致闭幕辞。

高轩副院长在主持闭幕式时指出,联合国贸法会的工作,有助于进一步的完善数字经济的国际规则,促进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数据已成为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数字经济和数据权在理论上的探讨,不仅仅是国际法的问题,也是各个部门法学都在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各位专家的发言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相关议题的认识。高轩用四个形容词和三个动词来概括本次会议。四个形容词是:(1)紧凑,会议议程的时间特别的紧凑;(2)密集,国内外的专家的观点密集;(3)新颖,各位专家的观点相当新颖;(4)深刻,各位专家论证论述阐释特别的深刻。三个动词是:(1)“开阔”了我们的视野;(2)“启迪”了我们的思考和思维;(3)指引”了我们未来研究的方向。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高轩)


郭宗杰副院长在闭幕致辞时指出,本次研讨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离不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暨南大学的通力合作和精心筹备,以及国内外各位理论和实务专家的大力支持。经济的数字化的转型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最典型的标志之一,引发了诸多的法律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此次研讨会的议题将会为联合国贸法会的数字经济立法提供参考,也将为中国国内的数字经济相关的立法提供借鉴,对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相信与会各方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构建多边多元、多层次的合作机制,凝聚共识、增进互信,共同促进全球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郭宗杰)


央视频、南方加对会议进行了直播。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韩书立 何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