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瑄

发表时间:2024-11-26 文章来源:法学院

个人简介


一、姓名:徐瑄,女,汉族,1962年5月出生地辽宁沈阳


二、籍贯:江苏赣榆


三、主要学习经历:

1980.9-1984.7,辽宁大学哲学系,获学士学位;

1987.9-1989.1,北京大学哲学系研究生毕业;

1997.9-2001.9,北京大学法学院,师从赵震江教授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3.9-2006.9,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与合作教授梁惠星教授从事美国宪政与私权(版权)的博士后研究。


四、主要工作经历:

1984年开始工作,1989年1月起在暨南大学任教,1991年10月任讲师,1996年10月任副教授,2003年10月任教授,2008年10月任二级教授。

1993-1997年任暨南大学社科部副主任、暨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2003年3月起任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2004年9月起任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兼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系系主任;

2011年7月至2020年5月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兼任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2019年11月—2023年9月任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五、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法理学、法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学


六、发表论著(论文、专著):

专著:《知识产权对价理论》(2014年1月法律出版社);

主要学术论文:

《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知识产权正当性-兼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04期);

《专利权垄断性的法哲学分析》(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知识产权对价论的理论框架——知识产权法为人类共同知识活动激励机制提供激励条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1期);

《“以人为本”社会主义宪政理念实现的制度条件——从宪政视角看马克思人的发展学说》(哲学研究,2005年07期);

《从ELDRED案看美国版权法价值转向》(《中外法学》,2003年第6期);

《关于知识产权的几个深层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03期);《财产(权)及其交互性对价——马克思和科斯发现了什么》(暨南学报,2013年第1期);

《智慧的财产权构建如何可能?——以自然法为分析方法对WTO框架下“知识产权”的解读》(北大知识产权评论);

《实践智慧(体)的初始选定——人类生态环境共识价值定位的反思》(《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13年6月);

《著作权对价机制诠释——兼论公众使用权为什么不是民法上的独立请求权》(暨南学报,2023年2月15日);

《和谐社会的制度设计原理和社会 构造方法——从理想宪政的视角看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3期)。


七、主要科研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教育部十一五规划课题);

《WTO框架下广东科技政策法规战略研究》(广东省自然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

《粤港知识产权专业支援服务调查研究》(香港知识产权署);

《入世后广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状况》(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课题);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软课题);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战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重大课题);

《涉外知识产权管辖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重大课题);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法律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重大课题);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监管体系建设研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项目);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课题体系研究》(粤财教(2016)【81】号);

《知识产权对价机制研究》(国务院侨办重大课题)等。


八、当前兼任社会职务:

广东省委政法委法律顾问、广东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司法监督专家、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司法监督专家、

广东省检察院知识产权咨询专家。

主要学术兼职: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九、所获荣誉与奖励:

2012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首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高教及研究系列)、2016年广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优秀博士后提名奖;

奖励:

《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中国社会科学)获2013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知识产权正当性――兼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获首届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奖)论文类一等奖;

2006年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2006年获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优秀奖。

主要学术贡献和社会影响:

对知识产权法哲学的研究,创建了关于知识产权“对价理论”,揭示了知识产权的“对价”机制和立法原理。对价原理作为宪政原则、施政技术和方法构建

了普遍的制度设计方法论。该方法作为一般法哲学方法具有在企业、国家和社会方面运用的普遍性。其《财产权及其交互性——马克思和科斯发现了什么》

系统的提出了来自马克思的和谐社会系统理论,对中国当下社会变革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