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哲| 《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3期—《论知识产权懈怠抗辩引入的必要性与规则构建》

发布时间:2024-12-23 来源:法学院


主要内容

该文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中,若权利人怠于维权,是否可准许被诉侵权人主张懈怠抗辩?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司法指导意见中对此作出肯定之答复,不过,该意见并非司法解释,诸多法院仍对此持否定之意见,致使我国在该问题上仍莫衷一是,应予以厘清。对此应肯认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有必要引入懈怠抗辩规则,原因如下:其一,相对人因权利人的长期懈怠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获得优先保护;其二,权利人的懈怠可能造成“放水养鱼”的利益失衡结果,应对权利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其三,权利行使存在时间上的限制需要,长期怠于维权会影响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其四,智力成果具有强公益性,权利长期闲置从公共利益角度来看将造成资源浪费,有必要受到限制。在此基础上还应看到,既有的司法指导意见对于懈怠抗辩的规定较为原则,致使司法适用上存在争议,应对该规则进行重新建构。首先,在适用要件上,我国可以引入德国权利失效规则在适用上的时间要素、状况要素、信赖要素,对旧有规则进行细化;其次,在适用对象上,我国应允许懈怠抗辩对抗停止侵害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我国应对该规则增设适当的限制,以免公共利益受损,并防止权利人私益受到过度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