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保留死刑的背景下,对终身监禁的理解不能背离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终身监禁既不是死刑的替代措施,也不是死缓的执行方式和所谓的中间刑罚,而是死缓的一种法律后果和无期徒刑的特殊执行方式。应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来理解作为死缓终身监禁适用条件的"犯罪情节等情况"。死缓终身监禁的适用,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溯及力的要求,而白恩培案的判决则偏离了这一基本立场。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后有重大立功的,如果重大立功发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则应该在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不能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如果重大立功发生在终身监禁执行期间,则不应该停止终身监禁的执行。
【关键词】终身监禁; 适用条件; 溯及力; 重大立功;
贾学胜:《论法教义学视阈下的终身监禁》(《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11期)
发表时间:2017-11-06 文章来源: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