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兰芳,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2016年9月,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针对定期班轮协议发布部分豁免的初步决定。该项初步决定是香港《竞争条例》全面生效以来最为重要的执法之一。在考察香港航运产业面临的竞争格局,以及深入分析初步决定的法律解读和分析框架后,本文指出竞争事务委员会的初步决定标志着香港成为新一个在航运领域采取有限反垄断豁免模式的法域。该决定将部分限制香港航运业普遍存在的联合运营模式,有利于香港港口行业降低成本,并提升香港航运业的长远竞争力。另外,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审慎、透明、严格区分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执法态度也值得内地执法部门借鉴。
【关键词】 竞争条例;集体豁免;船舶共用协议;自愿讨论协议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反垄断法执法经济效果评估》(批准号:71603099) 广州社科联羊城青年学人项目《香港竞争法在航运产业的实施及其对粤港合作的影响》(批准号:16QNXR06)的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