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焕国:论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八百零二、八百零三条(《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1卷第8期)

发表时间:2020-05-29 文章来源:法学院

廖焕国,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 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权,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不宜完全适用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规则.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对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的保护应当优先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保护,不宜出于鼓励交易、 维持合同效力等财产法上的目的而严格限制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人格权人应依法享有任意解除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规则既是人格权保护的特殊规则,也是适用于多数人格权益的一般规则,宜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般规定部分.

【关键词】 人格权;人格尊严;许可使用;法定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