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珊:“过劳死”之职业关联性疾病救济进路(《法学》2020年第5期)

发表时间:2020-05-29 文章来源:法学院

郑晓珊,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近年来,“过劳死”作为一种新型职业伤害已愈演愈烈,但其法律救济却迟迟难以到位,仅有“48小时条款”可在狭窄的空间里为其提供有限的补偿依据。因要件设定上的偏差,该条款对大量具有紧密工作关联却超出“48小时”限定的“过劳—发病”案型仍束手无策。此时,诚可以比较法经验结合我国职业病救济之本土实际来探寻合理出路。首先,可通过“视同”法绕过保守、封闭的目录体系,将其作为扩展型职业病(职业关联性疾病)纳入工伤保险;其次,在程序上,则可考虑绕过纯医学模式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将其置于侧重法律判断的工伤认定环节加以考察和评价。最终,其补偿仍取决于工作因果,需在导致发病的工作性因素与非工作性因素间做出谨慎权衡,以前者至少不弱于后者为前提,适用工伤补偿。

【关键词】“过劳死”;职业病;工伤认定;工作原因;“48小时条款”

【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过劳工伤法律规制研究”(18BFX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