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2020年3月,我国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畴。2020年7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探讨了包括数据交易在内的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问题。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是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人格价值和财产价值。为了兼顾数据主体利益和数据资产价值,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个人信息匿名化和假名化制度及客观合理的判断标准。美国建立了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制度。长期以来,针对敏感信息的特殊性,美国在联邦层面制定了特别法案。美国《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规定了专家判断标准和安全港标准。2020年1月实施的《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对包括数据利益在内的消费者隐私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我国《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编,初步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制度。2020年10月公布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有关于个人信息匿名化和去标识化的规范。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采用个人信息去身份化的概念,规定去身份化,是指个人信息去除或改变标识符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过程;第二,采用假名化的概念而不采用去标识化的概念;第三,规定去身份化法律标准为第三人采取一般合理手段无法识别自然人身份,即采用客观合理标准。
【关键词】个人信息;数字身份;去身份化;匿名化;《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