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宛立:论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凭证协力义务(《法学》 2021,(04))

发表时间:2021-05-28 文章来源:法学院

任宛立,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经济法博士

【内容摘要】简化税收程序、减轻纳税人程序负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增值税制度中最为核心的设计是进项税抵扣机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代表的抵扣凭证是纳税人得以抵扣进项税的形式要件。纳税人凭证义务是纳税人为抵扣进项税所履行的与抵扣凭证相关的程序义务,属协力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税收公平和提高征管效率。凭证义务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和自我核定特点将凭证义务范围控制在必要的限度,而协力义务的属性又将其内容限定为税务信息的提供。未履行凭证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纠错机制,可修复被破坏的税收公平或税收征管秩序,但不可直接关联纳税人的抵扣权。我国应通过法律或授权立法的方式规定凭证义务,将凭证义务的内容限定于税务信息范围内,并根据被破坏的税收公平或征管秩序,对纳税人处以相应的处罚,或令其承担推计课税的不利后果。  

【关键词】协力义务;增值税抵扣凭证;凭证义务范围;法律责任;

【基金资助】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7批面上项目(项目号:2020M673047)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