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哲:论作品角色的著作权保护(《《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2卷第1期)

发表时间:2022-04-01 文章来源:法学院

戴哲,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作品角色具有独特的价值,他人可能利用在先角色创作新的作品,于是,产生了角色保护的需求。这是一项我国近年来遇到的新著作权法问题,我国法院对此作了一些探索,但尚未建立起对于角色独立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应该看到,并非所有作品都具有角色,但对于具有角色的作品而言,其作品角色都可以构成独立的新作品。但只有当角色具有足以被他人识别的独创性表达时,才能独立地构成新作品。不过,即便未构成作品,角色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在著作权归属上,构成作品的角色归其创作者原始所有,其上的权利独立于原作品著作权而存在,同时,角色的真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在权能上,角色著作权人享有控制角色后续利用的著作财产权,角色的创作者始终拥有著作人身权。  

【关键词】作品;角色;著作权;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驱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职务发明制度研究”(16ZDA07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艺术品追读权制度构建研究”(20CF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