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版权法上技术措施的范围》(《法学评论》2017年03期)

发表时间:2017-03-20 文章来源:法学院

【摘要】版权法上技术措施有两类,一类是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一类是保护接触的技术措施。版权法上技术措施必须是用于保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及广播信号等版权法的客体,但技术措施所限制的行为并不一定与侵害现行版权法规定的专有权利相关联。"接触"是利用作品使用价值的行为。对文字作品的接触是"阅读",对影视作品的接触是"观看",对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接触是"运行"。数字作品的特点决定了应重点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现行版权法对版权保护措施已有保护途径,版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应主要针对接触控制措施;在版权法未将接触权规定为专有权利时,版权法的变革也要求版权法在保护技术措施时应重点保护接触控制措施。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贸易中的数字知识产权执法研究》(批准号:13BFX156)成果之一;
【关键词】技术措施; 接触控制措施; 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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